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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2: 校務會議代表如何產生?

校務會議之成員包括當然代表與推選代表。當然代表係指校長、副校長、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及各學院院長等人員。校務會議代表之推選代表,其分類、應選名額及產生方式如下:

(一)教師代表:

教師代表應選名額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;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,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。由各教學單位(系、所、中心)、體育室及語言中心專任講師(含)以上教師以無記名投票推選各單位至少應選代表一人,其應選名額依各教學單位(系、所、中心)、體育室及語言中心專任教師人數所佔全校教師總人數之比例分配,其推選事務由各教學單位分別辦理之。教師會推選一人為代表,其推選事務由教師會辧理。

(二)助教及職員(含技工、工友、駐警)代表:

由全校編制內助教及職員(含技工、工友、駐警)中推選四人為代表,其推選事務由秘書室辦理之。

(三)軍護代表:

由全校教官、護理老師推選教官、護理老師一人為代表,其推選事務由軍訓室辦理之。

(四)學生代表:

由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,其推選事務由學生事務處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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