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各單位申領校長公關紀念品,將以辦理下列業務為核給原則:
(一)辦理國際性交流業務。
(二)招生業務拜訪各高中職校長級。
(三)辦理校際性一級主管級以上會議。
(四)中央部會長官蒞校視導。
(五)其他經校長同意核給 。
二、申請流程:申請單位填具「紀念品領取申請單」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 → 單位主管 核章 → 送請校長核定 → 秘書室依核定數額備妥紀念品 → 通知申請單位領取 → 單位派人親領。
三、「紀念品領取申請單」請至秘書室網頁 / 表單下載 。